普通與豪華住宅分開核算可節(jié)稅

來源: 編輯: 2006/12/18 12:06:48 字體: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房地產(chǎn)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對于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類型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混合項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作了規(guī)定,即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chǎn)開發(fā)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普通標準住宅的免稅規(guī)定?!?A href="http://yinshua168.com.cn/new/63/67/94/2006/3/yi7983435829102360029699-0.htm" target=_blank>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重新強調了這一規(guī)定: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土地增值額。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繳土地增值稅?!?A href="http://yinshua168.com.cn/new/63/67/108/1999/7/ad31811120111927999111928.htm" target=_blank>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chǎn)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guī)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锻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明確,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guī)定:“普通標準住宅”一律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標準執(zhí)行。即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享受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進一步規(guī)定,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可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制定的普通住房標準的范圍內從嚴掌握。因此,準確把握普通住宅標準對能否享受土地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更具有現(xiàn)實意義。

    下面舉例說明。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2005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0000萬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guī)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

    1.混合核算時企業(yè)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以下簡稱增值率)=(15000-11000)÷11000=36%,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

    2.分開核算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則適用30%的稅率,應納稅額=(10000-8000)×30%=600(萬元);豪華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則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5000-3000)×40%-3000×5%=650(萬元)。

    合計應納稅1250萬元,比混合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因為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率為25%,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此,控制普通住宅的增值率(臨界點20%)顯得十分重要。

    3.進一步籌劃,適當降低房價或者增加綠化等費用,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這樣做可以免繳土地增值稅,也降低了房價或提高了房屋質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設施等,可以在競爭中取得優(yōu)勢。

    同上例,假設普通住宅降價450萬元,則少繳營業(yè)稅及附加450×5.5%=24.75萬元(不考慮印花稅),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450-(8000-24.75)]÷(8000-24.75)×100%=19.75%;如果增加開發(fā)成本45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增加450×20%=90(萬元),增值率=(10000-450-8000-90)÷(8000+450+90)×100%=17.1%,兩種情況下都免繳土地增值稅。豪華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5000-3000)×40%-3000×5%=650(萬元),合計應納稅650萬元,比混合核算節(jié)約土地增值稅550萬元(1200-650)。即使抵消降價或增加開發(fā)成本因素(不考慮營業(yè)稅等因素),也增加收益100萬元(550-450)。

    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的途徑很多,比如增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成本、房地產(chǎn)開發(fā)費用等,但在增加房地產(chǎn)開發(fā)費用時,應注意稅法規(guī)定的比例限制。稅法規(guī)定,開發(fā)費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過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chǎn)開發(fā)成本金額總和的10%,納稅人要注意把握。降低房屋銷售價格,導致銷售收入的減少,是否可取,就得比較減少的銷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減少的稅金支出的大小,從而作出選擇。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