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利用納稅人身份認定的避稅籌劃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03/09/04 13:22:30 字體: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兩種。居民納稅義務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很明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將會承擔較輕的稅負。

  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海外僑胞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里,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的,簡稱"90天規(guī)則",將不視為全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牢牢把握這個尺度就會避免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納稅義務人,而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一位美國工程師受雇于美國總公司,從1995年10月起到中國境內的分公司幫助籌建某工程。1996年度內,曾離境60天回國向其總公司述職,又離境40天回國探親。這兩次離境時間相加超過90天。因此,該美國工程師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從美國總公司收取的96000元薪金,不是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該美國人避免成為居民納稅義務人,從而節(jié)約了個人所得稅5700元,即: 12×[(96000/12-4000)×15%-125]=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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