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所得稅稅收籌劃――企業(yè)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的籌劃空間
對企業(yè)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最合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避免應稅所得的實現。所謂避免應稅所得的實現,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所取得的經濟收入不被稅法認定為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yè)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中的所得稅問題,稅法恰恰給出了有關不確認為應稅所得的依據。
舉例來說,奧維公司擬將一個非貨幣性資產價值500萬元的分公司分離出去,分離方式可以是整體資產轉讓,可以是整體資產置換,也可以是分立,不論采取哪種分離方式,都涉及到確認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問題。但只要把握好籌劃空間,避免財產轉讓所得的實現,就可以避免繳納所得稅。
比如采取整體資產轉讓方式,將分公司全部資產轉讓給上市公司高立信公司,根據稅法規(guī)定,只要高立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換額,其中非股權支付額(如現金、有價證券等)不高于奧維公司所取得的高立信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
假設高立信股票的市場交易價為1∶4.8,支付給奧維公司股權的股票面值設為X、現金設為Y,則:
4.8X+Y=500
Y=20%X
得出:X=100,Y=20,這表明奧維公司應爭取取得高立信公司100萬元以上股票、20萬元以下的現金,就可避免繳納所得稅。
又如采取整體資產置換方式,用分公司全部資產與高立信公司一間廠房交換,只要所支付給對方的補價(雙方資產公允價值的差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價值不高于25%,置換雙方均可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假設高立信公司用于交換的廠房價值300萬元,則雙方資產差價是500-300=200萬元,高立信公司應支付給奧維公司200萬元補價。如果這200萬元全部以現金支付,置換雙方就要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如果這200萬元支付一部分存貨、一部分現金,將支付的存貨設為X、現金設為Y,那么,
X+Y=200
25%(500+X)=Y
得出:X=60,Y=140,這表明高立信公司應爭取支付給奧維公司60萬元以上的存貨、140萬元以下的現金,則雙方均可避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再如采取分立方式,將分公司脫離出去,成立獨立的法人單位奧新公司,則奧新公司應向奧維公司及其股東支付資產價款,只要其所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面額20%,奧維公司就可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依此例,奧新公司應支付給奧維公司不低于500/(1+20%)=417萬元的股權、不高于500-417=83萬元的現金,奧維公司可避免繳納所得稅。
上例說明了企業(yè)發(fā)生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和分立業(yè)務的所得稅籌劃,如果發(fā)生合并行為,也是一樣的道理——只要合并后企業(yè)支付給被合并企業(yè)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賬面原值或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
由此可見,企業(yè)發(fā)生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的籌劃空間是:應盡量多地發(fā)生股權交易,使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法定確認應稅所得的比例,就可以依法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不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舉例來說,奧維公司擬將一個非貨幣性資產價值500萬元的分公司分離出去,分離方式可以是整體資產轉讓,可以是整體資產置換,也可以是分立,不論采取哪種分離方式,都涉及到確認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問題。但只要把握好籌劃空間,避免財產轉讓所得的實現,就可以避免繳納所得稅。
比如采取整體資產轉讓方式,將分公司全部資產轉讓給上市公司高立信公司,根據稅法規(guī)定,只要高立信公司所支付的交換額,其中非股權支付額(如現金、有價證券等)不高于奧維公司所取得的高立信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
假設高立信股票的市場交易價為1∶4.8,支付給奧維公司股權的股票面值設為X、現金設為Y,則:
4.8X+Y=500
Y=20%X
得出:X=100,Y=20,這表明奧維公司應爭取取得高立信公司100萬元以上股票、20萬元以下的現金,就可避免繳納所得稅。
又如采取整體資產置換方式,用分公司全部資產與高立信公司一間廠房交換,只要所支付給對方的補價(雙方資產公允價值的差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價值不高于25%,置換雙方均可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假設高立信公司用于交換的廠房價值300萬元,則雙方資產差價是500-300=200萬元,高立信公司應支付給奧維公司200萬元補價。如果這200萬元全部以現金支付,置換雙方就要確認財產轉讓所得;如果這200萬元支付一部分存貨、一部分現金,將支付的存貨設為X、現金設為Y,那么,
X+Y=200
25%(500+X)=Y
得出:X=60,Y=140,這表明高立信公司應爭取支付給奧維公司60萬元以上的存貨、140萬元以下的現金,則雙方均可避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再如采取分立方式,將分公司脫離出去,成立獨立的法人單位奧新公司,則奧新公司應向奧維公司及其股東支付資產價款,只要其所支付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面額20%,奧維公司就可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依此例,奧新公司應支付給奧維公司不低于500/(1+20%)=417萬元的股權、不高于500-417=83萬元的現金,奧維公司可避免繳納所得稅。
上例說明了企業(yè)發(fā)生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和分立業(yè)務的所得稅籌劃,如果發(fā)生合并行為,也是一樣的道理——只要合并后企業(yè)支付給被合并企業(yè)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賬面原值或股票面值的20%,就可以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
由此可見,企業(yè)發(fā)生股權投資和改組活動的籌劃空間是:應盡量多地發(fā)生股權交易,使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法定確認應稅所得的比例,就可以依法不確認財產轉讓所得,不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