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減值準備 避免重復繳稅

來源: 編輯: 2005/08/22 11:49:59 字體:
  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計提與資產有關的減值準備,而這些減值準備并不是全部都可以稅前扣除的,計稅時需要按相關稅法規(guī)定進行調整。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guī)定,企業(yè)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企業(yè)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yè)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賬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shù)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股息性質的所得。根據(jù)此規(guī)定,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yè)可以把尚未調整的時間性差異都調整回來,也就解決了以前已調增計稅的準備還原成稅后利潤部分重復征稅的問題。

  例:A公司有下屬全資子公司B公司,B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截至2003年底,注冊資本仍為500萬元;各項資產賬面價值1000萬元(其中計提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資產減值準備100萬元),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200萬元,當年實現(xiàn)利潤200萬元,資產與所有者權益均為900萬元。2004年1月1日,A公司欲轉讓B公司全部股權,轉讓價按資產評估價為1200萬元。

  由于B公司100萬元資產減值準備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不能在稅前扣除,稅務部門已按規(guī)定調增了B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jù)國稅函[2004]390號文件規(guī)定,2003年B公司可以在當年實現(xiàn)利潤200萬元的基礎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因此,2003年B公司應納所得稅為33萬元(100×33%),當年新增加稅后利潤167萬元(200-33),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367萬元(200+167)。

  A公司轉讓全部股權收入為1200萬元,其中投資成本500萬元,股息性所得為367萬元,股權轉讓所得為333萬元(1200-500-367),股權轉讓所得333萬元應并入A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如果A公司、B公司所得稅稅率相同,則股息性所得367萬元屬于投資收益不補稅;如果兩公司所得稅稅率不同,則股息性所得367萬元還要按投資收益還原后計算補稅。

  如果B公司不按照稅法規(guī)定對資產減值準備的數(shù)額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則2003年B公司應納所得稅66萬元(200×33%),當年新增加稅后利潤134萬元(200-33),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334萬元(200+134);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 366萬元(1200-500-334),A公司必須將股權轉讓所得366萬元全額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也就是將應該作為稅后利潤的33萬元轉化成了股權轉讓所得,造成了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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