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優(yōu)惠政策及稅務籌劃(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03 16:41:34 字體:
  一、增值稅征收范圍的優(yōu)惠

    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fā)、零售和進口四個環(huán)節(jié)。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勞務服務暫不征收增值稅。

  凡在上述四環(huán)節(jié)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都要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這里所說的銷售貨物除指一般的銷售貨物外,還應根據(jù)《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確定哪些貨物征稅,哪些貨物不征稅。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稅征稅范圍中存在大量稅務籌劃的機會:

  1.稅法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貨物;

  2.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視為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

  3.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但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

  4.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銷售非應稅勞務;

  5.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6.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7.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按營業(yè)稅規(guī)定征稅;

  8.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9.區(qū)別“兼營”與“混合銷售”的關鍵在于:“兼營”進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銷售非稅勞務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例如,某購物中心除銷售貨物外,還經(jīng)營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娛樂業(yè)項目。這些娛樂業(yè)即屬于購物中心兼營的非應稅勞務。凡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稅范圍,按增值稅規(guī)定征稅,按增值稅征稅則稅負高得多,因為勞務項目一般很少有進項稅額可供抵扣;

  10.兼營業(yè)務中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數(shù)中年貨物銷售超過50%與低于50%有原則區(qū)別,一旦不能單獨核算時,貨物銷售部分超過50%,則將另一部分勞務銷售并入一同視同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稅率的優(yōu)惠

    1.17%基本稅率的抵扣優(yōu)惠

    增值稅在生產和流通各個環(huán)節(jié)實行普遍征收的特性使得增值率基本稅率不易過高,再加上與消費稅的分工,讓消費稅在增值稅普遍征收保證收入基礎上,進行特別調節(jié)。同時,增值稅的17%只是用來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可以用來抵扣銷項稅額。

  2.13%低稅率優(yōu)惠

    增值稅設置了一檔基本稅率為17%,一檔低稅率為13%,此外還有對出口貨物實施零稅率。根據(jù)現(xiàn)行增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低稅率優(yōu)惠適用下列范圍:

  第一,糧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糧食包括各種原糧以及經(jīng)過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糧。糧食復制品比照糧食征稅。這里所說糧食復制品是指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餛鈍皮、餃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掛面和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副食品、糧食復制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根據(jù)上述原則確定;

  第二,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第三,圖書、報紙、雜志;

  第四,飼料、化肥、農藥、農膜、農機;

  第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3.10%農產品采購中的抵扣優(yōu)惠

    4.零稅率優(yōu)惠增值稅的零稅率僅限于出口貨物。根據(jù)規(guī)定,出口貨物包括二類:一類是報關出境的貨物;一類是運往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qū)的貨物。與此相適應,對于從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保稅區(qū)運往境內其他地區(qū)的貨物,則按進口貨物對待。

  三、銷項稅額計算上的優(yōu)惠

    銷售額是計算增值稅的稅基,只有首先確定銷售額才能據(jù)此計算銷項稅額。增值稅稅基可以是含稅價,也可以是不含稅價,而目前我國增值稅是不含稅價,從而縮小了稅基,使銷項稅額也相對縮小。1994年以前的老增值稅是以含稅價作為計稅基數(shù),計算稅基不同是新老增值稅在操作上的重大區(qū)別。以不含稅價為稅基計算,一方面降低了銷項稅額,另一方面稅款與價格分開,從而使企業(yè)的成本核算和經(jīng)營成果不受稅收影響,既便于反映企業(yè)的經(jīng)營成果的真實反映,又便于稅收管理。換句話說,計稅銷售額只包括成本和利潤(征收消費稅的還包括消費稅稅款)兩部分內容,不包括增值稅稅金在內。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的增值稅實行與消費稅交叉征收的辦法。

  這就涉及到少數(shù)貨物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還要征收消費稅。對這些既征收增值稅又征收消費稅的少數(shù)貨物,增值稅的計稅價格是包括消費稅而不包括增值稅的銷售額。

  在確定計稅銷售額時應注意的節(jié)稅問題包括:

  1.代銷業(yè)務中的銷售額;

  2.沒有兩個以上的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于他人;

  5.凡屬應稅銷售行為的,其銷售額除包括銷售貨物各應稅勞務本身的價格外,還應包括隨同銷售或提供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具體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是,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對委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包括在內。此外,對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的代墊運費也不應包括在價外費用的,即: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交給購貨方的。只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才能證明運費是由納稅人代墊的,而不屬于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以上所列各種價外費用,是節(jié)稅操作中經(jīng)常出錯的地方,也是節(jié)稅策略的關鍵所在。

  6.經(jīng)稅務機關確定為混合銷售行為的,其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按規(guī)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或者應收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

  7.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稅勞務的銷售額。

  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征收機關確定;

  8.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時,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9.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同期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沒有市場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10.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1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除提供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以及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均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的銷售額后再計算應納稅額。

  換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1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后因發(fā)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fā)生銷售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13.當各種銷售行為各視同銷售的行為,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沒有銷售額時,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第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平均市場銷售價格確定;第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市場銷售價格確定;第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對一些既征增值稅又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其中定額征收消費稅的,其計稅價格按下列公式確定。

  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額

    定率征收消費稅的,其計稅價格為消費稅計稅價格。上述計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14.對進口貨物以不含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銷售額,并依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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