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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稅收優(yōu)惠

2012-1-11 9:36 轉自互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某大學的財務致電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詢問對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什么稅收優(yōu)惠?

  廣州市地稅局12366對此進行了詳細的回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的規(guī)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五、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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