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大學的財務致電廣州市地稅局12366咨詢熱線,詢問對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什么稅收優(yōu)惠?
廣州市地稅局12366對此進行了詳細的回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的規(guī)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
五、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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