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jù)金稅三期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程部分條款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49號,下稱通知),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143號)中有關條款作出修改。
通知指出,《金稅三期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和《金稅三期工程項目采購管理規(guī)程(試行)》第三條修改為:“按照金稅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金稅三期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委托代理機構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公開招標以外其他采購方式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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