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增設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關預算科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2010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進行了修訂,明確了“交強險營業(yè)稅”和“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科目的列支方法。
《通知》指出,為了確保交強險營業(yè)稅通過預算安排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經(jīng)營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單獨向稅務機關申報交強險保費收入及應交營業(yè)稅。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當年預算,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繳納交強險營業(yè)稅數(shù)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通知》還指出,為了確保交強險罰款收入全部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要求公安部門將對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收入單獨繳庫,預算科目使用103類“非稅收入”05款“罰沒收入”01項“一般罰沒收入”21目“交強險罰沒收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的10個工作日內(nèi),將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轉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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