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頒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已經難以應對稅收征管實踐中日益顯現出的難點和盲點。”重慶市國資委主任崔堅代表此次提交了一份建議,呼吁從若干方面對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修改、完善。
崔堅代表認為,一方面,對稅收征管實踐中顯現出的難點甚至盲點問題,該法沒有納入或規(guī)定不明確;另一方面,未確立完整的納稅人權利體系,難以對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形成有效的保護,影響了稅收遵從度的進一步提高,不利于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對該法進行修改。
“首先要確立完整的納稅人權利體系!贝迗源碚J為,盡管該法確立了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然而,在稅收征管制度的設計上依然是以稅務機關為主導,以稅務機關的職權設置和納稅人的義務承擔為基本主線,對納稅人享有的權利規(guī)定有限。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平等的稅收法律關系,對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形成有效保護,以利于和諧稅收征管秩序的建立。
“二要填補信息化條件下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空白!贝迗哉J為,有必要增加信息化條件下稅收征管的方式與程序,以及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填補信息化條件下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空白。
“由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主要稅種法都作了修訂,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相應的程序設計和法律責任上,都要作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如對高收入者不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行為制定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根據新企業(yè)所得稅法中的重大修改內容增加相應的程序性條款規(guī)定等!
“還有許多的法律空白也等著填補。”崔堅舉例,像對偷稅情節(jié)輕微或有立功表現的情形,該法目前尚缺乏可以減輕或免于處罰的明確規(guī)定;對利用破產、改制等手段逃稅的納稅人,也缺乏相應的追繳及處罰規(guī)定。此外,在完善法律責任制度、嚴密界定“偷稅”內涵,完善稅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設計,增加稅收管轄權的規(guī)定,健全行政協助制度等方面,都需要稅收征收管理法進行修改完善,以適應基層稅收實際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