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三十一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將原產于臺灣東聯(lián)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百分之五點三,將原產于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百分之七點三。
即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上述兩個公司生產的乙醇胺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二00七年二月一日,商務部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上述兩個公司所適用的乙醇胺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據知,復審調查產品范圍與原反傾銷調查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二九二二一一00、二九二二一二00.上述稅則號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被調查產品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