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個稅”免征額從現在的每月1600元上調至每月2000元。這一調整,將減少中低收入者的支出,使稅賦趨向公平。
公平原則是稅賦的基本原則之一。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目的是調節(jié)個人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維護社會公平。免征額偏低,不但會加重中低收入群眾的負擔,影響群眾生產生活,而且還可能弱化個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功能,有違稅法的立法精神,影響社會公平。
目前,我國“個稅”收入中,一半以上來自工薪階層。今年以來,在居民收入有所提高的同時,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出現了較大幅度上漲,普通就業(yè)者每月人均負擔的消費支出比3年前增加了400多元,月1600元的“個稅”免征額,已經影響到中低收入群眾的生產生活,適當提高免征額,有利于回歸國家設立這一稅種的主旨,維護社會公平。
收入分配公平,體現著社會財富分配的合理性,是公眾評判社會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據之一。收入分配公平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事關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對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予以高度重視。
黨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益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國家以立法的形式調整“個稅”免征額,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舉措,合民意,得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