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合肥市正式出臺了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稅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對納稅人未能完整、準確提供房產原值憑證或其他費用憑證的,合肥市的核定征收率為住房轉讓收入的1%.另外對已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的房屋原值按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
近日來,有不少市民咨詢時提出,辦理二手房交易個稅須提供房產原值、裝修發(fā)票、住房貸款利息證明等多項費用證明,很多人都遺失或無法提供全部費用證明。此前,省地稅局的文件中規(guī)定,對納稅人未能完整、準確提供房產原值憑證或其他費用憑證的,各市地稅部門根據房產的區(qū)域位置、建造時間、結構類型、價格水平等因素,在轉讓收入的1%~3%的幅度內確定。上海、杭州、南京等地的征收率都定在了1%.
記者簡單算了一筆賬,假設合肥市一套轉讓價格為30萬的住房,售房者在地稅部門按1%的核定征收率繳納個稅,繳稅額為300000×1%=3000元。
昨天,合肥市地稅部門重申了“先稅后證”的原則,納稅人必須持地稅部門開具的“房地產轉讓完稅/免稅審核通知單”、財政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或免稅證”,才能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同時,細則中還明確了個人住房“先買后賣”和“先賣后買”的稅收處理問題。個人購買住房后,一年內轉讓原有住房的,給予部分或全部減免個人所得稅,按照規(guī)定開具房地產轉讓完稅/免稅審核通知單。個人轉讓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主管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入市局開設的專用賬戶,并向納稅人開具《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還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個人轉讓自有住房前后1年內,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重新購房的,對其出售的自有住房的所得,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