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6年第80號),日前,海關總署下發(fā)《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9號)明確,自2006年10月2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稅則號列:48059110),海關除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外,還應區(qū)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表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傾銷保證金。
《公告》要求,凡申報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的企業(yè),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日本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fā)票。對于申報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的,海關按照本公告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日本,但進口貨物的收貨人不能提供原廠商發(fā)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按照本公告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日本的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的問題,按照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此外,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如果出現(xiàn)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類似的進口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屬于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產品時,有關企業(yè)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jù)商務部的裁定執(zhí)行。
相關法規(guī)鏈接:關于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