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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股票期權將以凈收入計個人所得稅

2006-10-20 8:35 新京報 【 】【打印】【我要糾錯

  關于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昨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員工以折價購入股票期權的,可以按扣除實際支付價款后的所得作為凈收入計稅依據(jù)。

  《通知》同時規(guī)定,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期權到期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到期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期權市場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yè)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收益應作為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且該期權已為員工實際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可在期權公開交易后,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次修改為原《通知》的細化,2005年出臺《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通知》對股票期權的四個涉稅環(huán)節(jié),做出規(guī)定。除了接受期權時無需納稅外,股票期權行權、股票轉讓和享受分紅三個環(huán)節(jié)均涉及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