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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已對四川省地稅局關于股權轉讓取得違約金收入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作出回復,稱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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