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62萬余元、騙抵稅款76萬余元的安徽省馬鞍山市城區(qū)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被該市花山區(qū)法院一審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40萬元。與此同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宮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同案犯胡葉群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經法院查明,去年初,馬鞍山市城區(qū)能源有限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宮偉從四川省古藺縣購進了大量的煤,且沒有開具進項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銷售該批煤的過程中,宮偉為抵扣進項稅稅額,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讓胡葉群幫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去年7月至11月,經李銀慶(另案處理)介紹,胡葉群在沒有業(yè)務往來的情況下,指使鳳臺縣順意達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懷遠縣康達物資銷售有限公司、淮北市昆鵬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淮南市海通物貿有限責任公司,先后向馬鞍山市城區(qū)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60份,價稅合計6626715.18元,宮偉等人為此向李銀慶支付了開票費637020元。其后,宮偉持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馬鞍山市國稅局第二稅務分局申報抵扣了進項稅累計762365.46元。今年4月12日,在稅務機關的調查下,宮偉主動交代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并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了被告人胡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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