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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會計從業(yè)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2013-03-04 17:32  來源: 浙江省財政廳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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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會計從業(yè)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會計從業(yè)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無紙化考試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點負責人依據本辦法對考生、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條 處理違規(guī)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guī)范、適用規(guī)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五條 當場做出終止考生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工作人員對其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在《浙江省會計從業(yè)資格無紙化考試××考點違規(guī)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違規(guī)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guī)情況。記錄的內容應當場告知考生,考生要對記錄在《違規(guī)情況報告單》上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確認簽字,拒絕簽字的由2名監(jiān)考人員予以說明并簽字。監(jiān)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違規(guī)的證據。

  第六條 每場考試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將《違規(guī)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有關證據,按照相應規(guī)定一并報送考點留存。當天考點全部考試結束后統(tǒng)一報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 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違規(guī)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考生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八條 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受理對違規(guī)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九條 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對外公布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其退出考場,取消本次考試該科目成績:

 。ㄒ唬⿺y帶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自帶筆、計算器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guī)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調換或離開座位的;

 。ㄈ┰诳紙鰞冉活^接耳、傳遞紙條、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ㄋ模┕室廨斎脲e誤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ㄎ澹┏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诳紙鰞却舐曅鷩W、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ㄆ撸┥米孕薷幕騽h除考試系統(tǒng)文件的;

 。ò耍┕室庥|碰監(jiān)控設備的。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guī)行為,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取消其本次考試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使用具備存儲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或者攝影設備拷錄、拍攝試題的,或者抄錄考試試題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xié)助答題的;

 。ㄈ┯伤嗣懊鎱⒓涌荚嚨;

  (四)串通工作人員進行舞弊的;

  (五)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的;

 。┩{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應考人員人身安全的;

 。ㄆ撸┢渌卮笞鞅仔袨榛蛘邔紙鲋刃蛟斐芍卮笥绊懙。

  第十二條 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考場;

 。ǘ┥米詾榭忌{換考場或者座位;

 。ㄈ┪窗凑找(guī)定時間啟動或結束考試系統(tǒng);

 。ㄋ模┌l(fā)現考生有違規(guī)行為不予制止;

 。ㄎ澹┮蛭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

  (六)擅自將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七)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guī),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guī);

 。ò耍┻`規(guī)在考點安裝使用U盤,致使U盤中攜帶的病毒影響整個考點的考試;

 。ň牛⿲荚噧热葸M行解釋或暗示,妨礙正?荚囍刃。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霉ぷ髦,獲取與考試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ǘ⿷敾乇芸荚嚬ぷ鞫[瞞不報;

 。ㄈ┥米宰兏荚嚂r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ㄋ模┥米愿幕蛘呔幵炜荚嚁祿蛘咝畔;

 。ㄎ澹╀N毀、藏匿違規(guī)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

 。┳柚顾私野l(fā)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

  (七)對揭發(fā)檢舉人打擊報復;

 。ò耍└蓴_或者妨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出停止其參加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jié)輕重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五條 考生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而受益的,經調查核實,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做出取消其考試成績及相應的?继幚。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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