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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經濟師考試初級經濟基礎輔導 民法基礎知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6/11 10:00:10 字體:

  導語:2012年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部分地區(qū)已經出來,考試時間:11月3日。現在廣大考生也著手準備經濟師考試復習了,為了幫助您更好的通過2012年經濟師考試,全面了解2012年經濟師考試的相關重點,我們中華會計網校特地為您匯編了經濟師考試同步練習題及答,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2012年全國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第三十一章 民法基礎知識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試題分值:4-6分。

  重點難點內容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 概念

  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 民法調整對象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三) 民事法律關系

  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二、民事主體

  (一)公民(自然人)

  1.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無民事行為能力

  2.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蹤(2)宣告死亡

  (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三)無效民事行為:

  本質:違法性。

  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四)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經權利人承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民事行為。

  四、代理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種類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無權代理

  濫用代理權

  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民事權利

  1.分類

  2.幾種主要民事權利

  (1)物權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債權

  以債的發(fā)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

  (3)人格權

  (4)身份權

  (二)民事義務

  (三)民事責任

  1.分類:違約責任、侵權責任

  (1) 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繼續(xù)履行、違約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

  支付違約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侵權責任

  補救性、制裁性雙重性質。

  六、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一年。

  適用情形:4種

  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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