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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內容知識樹 | |||
行政強制概述 | 行政強制 | 強制措施(5種)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 | |||
扣押財物 | |||
凍結存款,匯款 | |||
其他 | |||
強制執(zhí)行(6種) | 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 ||
劃撥存款,匯款 | |||
拍賣或依法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 |||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 |||
代履行 | |||
其他 | |||
行政強制的5項基本原則 | 合法性原則(設定合法) | ||
適當原則(又稱合理性原則) | |||
教育和強制相結合原則 | |||
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 |||
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 |||
行政強制的設定 |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 ||
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 | |||
屬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 | |||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 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 情節(jié)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行政機關可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 |
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不得委托 | |||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規(guī)定 | 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批準 | ||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 |||
出示執(zhí)法證件 | |||
通知當事人到場 | |||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權利、救濟途徑 | |||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 |||
制作現(xiàn)場筆錄 | |||
現(xiàn)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予以注明 | |||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在現(xiàn)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
情況緊急需當場實施,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并補手續(xù) | |||
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報告并補手續(xù) | |||
查封,扣押 | 應當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
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 |||
不得重復查封 |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jīng)批準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
凍結 | 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 | ||
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 |||
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經(jīng)批準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
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實施 | 一般規(guī)定 | 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實施,情況緊急除外 | |
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電、熱、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 |||
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書面----催告 | |||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 |||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shù)額 | ||
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jīng)催告---不履行的---強制執(zhí)行 | |||
劃撥存款、匯款---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 |||
代履行 | 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 | ||
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 |||
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 |||
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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