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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刑罰概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11 15:54:47 字體:

  一、刑罰的種類

  我國《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二、主刑

  1.管制

  (1)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按照執(zhí)行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zhí)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請執(zhí)行機關批準。但管制執(zhí)行期間,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zhí)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zhí)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個月;禁止令的執(zhí)行期限,從管制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2012新增)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2012新增)

  2.拘役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能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在拘役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fā)給報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監(jiān)獄或其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執(zhí)行期間,凡有勞動能力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提示:教材此處表述不準確。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2012新增)

  4.無期徒刑

  終身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須與附加刑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同時使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在刑罰執(zhí)行一定期限后,可獲得減刑或者假釋。

  5.死刑。包括立即執(zhí)行和緩期2年執(zhí)行兩種情況。

 ?。?)對“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即使罪行極其嚴重,也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新增)

  (2)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2012新增)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2012新增)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1)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fā)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5)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6)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判處死刑后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fā)回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三、附加刑

  1.罰金

 ?。?)罰金有四種適用方式:①選處罰金。如果適用,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②單處罰金。即只能判處罰金,不能判處其他刑罰;如單位犯罪。③并處罰金。即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適用罰金。《刑法》規(guī)定“并處”罰金時,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如逃稅罪。④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既可以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適用罰金,也可以單獨適用罰金。

 ?。?)罰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zhí)行。

  2.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4種情況:

 ?、侏毩⑦m用或者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zhí)行;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④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提示: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3.沒收財產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即罰金和沒收財產作為選擇的附加刑,附加于主刑之后適用;

 ?。?)并處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即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附加適用沒收財產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附加適用沒收財產。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一種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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