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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稅《稅法二》預習知識點: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07 11:35:53 字體:

  1.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2.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3.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yǎng)殖水面以及漁業(yè)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征收耕地占用稅。

  4.建設直接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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