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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一般規(guī)定
1.違法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情況,行政機關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不得委托。但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jīng)批準;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j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制作現(xiàn)場筆錄;
(8)現(xiàn)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提示: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4.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
二、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2.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jīng)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5.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6.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情形的是:
?。?)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2)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jīng)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經(jīng)屆滿。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補償。
三、凍結
1.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凍結存款、匯款的數(shù)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3.依照法律規(guī)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
4.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jīng)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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