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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的主體
知識點三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屬于法律行為。
【提示】:所謂法律行為,在廣義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法律行為并非都是合法行為,與法律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非法律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而狹義上所稱的法律行為,則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實施的合法行為。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一)調制行為的分類
所謂調制行為,就是宏觀調控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guī)制行為,亦即在宏觀上通過調節(jié)來控制,在微觀上通過規(guī)范來制約,從而在總體上通過協(xié)調來制衡。
此外,對于上述的調制行為,還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種分類。例如,從調制行為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guī)制行為。其中,宏觀調控行為又可以分為財稅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計劃調控行為等;市場規(guī)制行為可以分為一般市場規(guī)制行為和特殊市場規(guī)制行為等。
(二)對策行為的分類
所謂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搏弈行為,它可以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兩類。
所謂橫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在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如:競爭關系)。
所謂縱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制行為所實施的博弈行為,既包括對國家調制行為的遵從、合作行為(如依法納稅),也包括對國家調制行為的規(guī)避、不合作行為(如逃稅、避稅)。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分類標準 | 具體分類 |
主體角度 | 單方行為(如:調制行為—調整利率)和非單方行為(如: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避稅和競爭) |
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 | |
行為對象角度 | 抽象行為(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如:調制行為)和具體行為(針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如:對策行為) |
行為效果角度 | 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
合法行為和非合法行為 | |
有效行為和無效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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