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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學習筆記: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7/27 10:33:57 字體: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合并、減資
 
(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在分立程序中沒有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程序。
【相關鏈接】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債權、債務的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盡管內部有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對外是連帶責任
【解釋】在分立前與“債權人”的約定有效,但公司內部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相關鏈接】(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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