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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講解:贈與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6/20 14:12:42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四十三、贈與合同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權利義務

  1.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zhì),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nèi)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ㄈ┵浥c的撤銷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受贈人有下列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

  3.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nèi)行使。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考題·單選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贈與人享有撤銷贈與權利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10年考題)

  A.贈與人對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贈與

  B.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C.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D.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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