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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強化學習:票據追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9/27 09:21:54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四、票據追索

要 點
相關內容
(一)適用的情形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
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
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的內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guī)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
(四)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多項選擇題

  ◎甲簽發(fā)一張匯票給乙,并約定由丙作為保證人(已在匯票上加以記載并簽章)。乙依法承兌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丁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根據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應承擔該匯票債務責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被追索人的范圍。償還義務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在確定追索對象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判斷題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所有前手的追索權。( )

  【正確答案】:錯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追索權。根據規(guī)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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