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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掌握)
一、征稅對象——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熟悉)
為11個應稅項目。
1.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個人所得的范圍
?。?)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稅
(2)非居民納稅人只就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征稅,境外所得部分不屬于我國征稅范圍。
二、所得來源的確定(熟悉)
所得項目 | 所得來源地 | |
工資、薪金所得 | 納稅人任職、受雇的單位的所在地 | |
生產經營所得 | 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 | |
勞務報酬所得 | 納稅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 | |
財產轉讓所得 | 不動產轉讓所得 | 不動產坐落地 |
動產轉讓所得 | 實現轉讓的地點 | |
財產租賃所得 | 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 |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所在地 |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特許權的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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