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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講解: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5/25 09:12:33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五、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ㄒ唬┒悇招姓妥h的受案范圍

選擇復議
(可以復議,也可以直接起訴)
必經(jīng)復議
(必需先復議,后起訴)
  1.稅務機關做出的征稅行為
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做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做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除(1)、(2)、(3)之外的行為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
7.稅務機關做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fā)票、停止發(fā)售發(fā)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它具體行政行為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前款中的規(guī)定不含規(guī)章。
  
 
 ?。ǘ┒悇招姓妥h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掌握的內容:必經(jīng)復議與選擇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4)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ㄈ┒悇招姓妥h決定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

  了解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ㄒ唬┒悇招姓V訟的受案范圍

  區(qū)分必經(jīng)復議與選擇復議。

 ?。ǘ┒悇招姓V訟的起訴和受理

情 形起訴時間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
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
   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jīng)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ㄈ┒悇招姓V訟的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2)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了解人民法院的判決:

  1.判決維持;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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