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總結:無效、可撤銷與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的無效合同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ㄒ唬┮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ǘ阂獯?,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ㄋ模p害社會公共利益;
?。ㄎ澹┻`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可撤銷合同是: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ㄒ唬┮蛑卮笳`解訂立的;
?。ǘ┰谟喠⒑贤瑫r顯失公平的;
?。ㄈ┮环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此時是未危害國家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是: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