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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第四章知識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02/16 15:40:4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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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經(jīng)濟法基礎》論壇學習小天地開通啦!此討論區(qū)意在與各位考友一同奮戰(zhàn)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在此,將與大家共同探討專業(yè)知識、學習方法、狀態(tài)調整等等,凡是與考試相關的東東或西西,我們盡可在此商議。同時,在這里也會緊密結合正保會計網(wǎng)校的宗旨——全心全意為各位考友服務,及時為考友提供網(wǎng)校的資源。最終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順利通過。我將與大家攜手并肩,共同奮戰(zhàn)這些時日。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

  注意:

  1.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其投資者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2.我國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管轄權,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個部分3.我國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納稅人 

判定標準 

納稅義務 

居民納稅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非居民納稅人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僅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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