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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內容】經濟法-其他
【口訣如下】
關于會議的決議通過方式
普通決議
“職工”“股董”-鹽拌。 (解釋:應為全部的一半,全—鹽)
“股東”“創(chuàng)”“債”-醋拌。
(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釋:職工代表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或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創(chuàng)立大會、債權人大會,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通過。
有一個特點大家應掌握,對于人數少的會議,就需要全體的過半數通過。職工代表和董事會成員人都不多,所以要全體過半方可。對于人數較多的會議,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東大會、創(chuàng)立大會、債權人大會人數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別決議一般需要2/3的表決權,方可通過,但是全部的2/3,還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人數少,需全部的2/3,
2、股東大會人數多,需出席的2/3,
3、債權人會議人數多,需出席的2/3,
?。P于債權人會議的人數多少,大家可以這樣想,企業(yè)因為欠債多才破產的,所以債權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資的企業(yè)董事會特別決議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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