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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取得專項政府補助用于研發(fā),符合不征稅條件,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嗎?
【解答】
企業(yè)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fā)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者攤銷。企業(yè)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fā)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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