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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提到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發(fā)票,但是按照現行稅法,發(fā)票應當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的重要的一種,既不是沒有發(fā)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fā)票就一定準予扣除。接下來我們來聊聊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與增值稅發(fā)票的銜接問題。
1.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的支出扣除;
3.增值稅差額計稅,對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有直接影響。
以旅游服務業(yè)的一般計稅、簡易計稅和差額計稅為例
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旅游公司可能存在如下4種情況:
1、一般計稅
2、簡易計稅
3、一般計稅+差額計稅
4、簡易計稅+差額計稅
【案例】樂途公司是一家旅行社,2020年7月帶團共向游客收取212萬元,支付費用如下:
項目 | 不含稅金額 | 稅金 | 憑證類型 |
住宿費 | 50萬 | 3萬 |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租車費 | 40萬 | 4萬 |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簽證費 | 5萬 | —— | 財政收據 |
火車票、門票 | 65萬 | —— | 其他憑證 |
(1)一般納稅人且選擇一般計稅(扣稅法)
增值稅銷項稅額=212÷(1+6%)×6%=12(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4=7(萬元)
增值稅應納稅額=12-7=5(萬元)
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50-40-5-65=40(萬元)
(2)一般納稅人且選擇差額扣除(扣額法)
增值稅應納稅額=(212-53-44-5-65)÷(1+6%)×6%=2.5(萬元)
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12-2.5-53-44-5-65=42.5(萬元)
(3)小規(guī)模納稅人且選擇差額扣除(扣額法)
增值稅應納稅額=(212-53-44-5-65)÷(1+3%)×3%=1.3(萬元)
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12-1.3-53-44-5-65=4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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