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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問答: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chǎn)稅

來源: 湖南地稅 編輯: 2017/03/14 09:44:3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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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chǎn)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chǎn)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財稅第字〔1986〕8號)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chǎn)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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