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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公司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會員,可以按消費積分兌換禮品或進行額外抽獎,請問是否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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