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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guān)于明確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guān)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23年5月22日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個人出租房產(chǎn)和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guān)申請代為開具發(fā)票,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體核定項目及核定征收率見附件)。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肚鄭u市地方稅務局關(guān)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個人申請代開發(fā)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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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均不含本數(shù),“以內(nèi)”含本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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