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發(fā)[2017]75號
頒布時間:2017-03-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市局各處室、各直屬機構,局屬各事業(yè)單位:現將《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頁巖等9種礦產品開征資源稅的通知》(遼財稅〔2016〕761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3月22日
遼寧省財政廳文件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財稅〔2016〕761號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頁巖等9種礦產品開征資源稅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地稅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精神,經省政府批準,頁巖等9種礦產品納入我省第二批資源稅改革范圍,從2017年1月1日起開征資源稅,現對適用稅率及征收管理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目、稅率和計征方式我省納入此次資源稅改革的品目共計9個,均屬于國家《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未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礦產品,由省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其中,頁巖等8個資源品目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地熱(溫泉)資源稅實施從量計征。
具體適用稅率依照本通知所附《頁巖等9種礦產品適用稅率表》(詳見附件)執(zhí)行。
二、計稅依據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為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的銷售額(包括視同銷售額);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為原礦或精礦的銷售數量(包括視同銷售數量)。
原礦、精礦的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礦、精礦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包括小規(guī)模納稅人收取的增值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三、稅收優(yōu)惠優(yōu)惠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和《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資源稅稅率的通知》(遼財稅〔2016〕430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征收管理等其他事項征收管理等事項依據《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資源稅稅率的通知》(遼財稅〔2016〕430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