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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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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資源稅征管工作,現(xiàn)將資源稅征收管理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共伴生礦暫不征資源稅的問題

  主礦產品的界定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fā)給企業(yè)的《采礦許可證》注明的“開采礦種”為準。企業(yè)開采的“開采礦種”之外的其他礦產品,無論產量多少,均認定為共伴生礦產品,暫不計征資源稅。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fā)給企業(yè)的《采礦許可證》注明的“開采礦種”為兩種或兩種以上礦產品的,以當期開采量最大的礦產品為主礦,其他礦產品均認定為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銷售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

  二、關于砂石資源計量單位立方米與噸的換算問題

  《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財稅法〔2016〕54號)所附《甘肅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砂石資源計稅單位為立方米,稅額為每立方米1元。砂石交易以噸為計量單位的,2噸砂石換算為1立方米計征資源稅。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2016年9月8日下發(fā)的《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減免等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甘地稅函〔2016〕37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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