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收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和《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規(guī)定,西藏自治區(qū)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兩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收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wěn)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區(qū)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稅務部門按照繳費人屬地原則征收上述非稅收入項目。
三、水土保持補償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資料和審核確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按次繳納的,應于項目開工前或建設活動開始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期繳納的,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繳費人根據人防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批資料和審核確定的收費金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五、繳費人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票證征收。繳費人應繳費金額涉及零余額賬戶支付的,應轉至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繳納。各級稅務部門可與其他項目合并申報資料、簡并申報流程。
六、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與財政、水利、人防等部門的合作,持續(xù)優(yōu)化繳費流程、精簡申報資料,推行“非接觸式”繳費服務,拓展“實體、網上、掌上、自助”等多樣化繳費渠道,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
七、各級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水利、人防等部門做好業(yè)務銜接和信息互聯(lián)互通,及時共享非稅收入計征、繳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qū)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qū)稅務局
西藏自治區(qū)水利廳 西藏自治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