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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關于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的知識點屬于高頻考點,掌握。難點內容,是考試不定項選擇題的高頻考點。掌握:票據行為、票據權利。熟悉:正確區(qū)分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票據追索。
適用情形 |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
被追索人的確定 |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可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
內容 |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guī)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
行使 |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2.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4.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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