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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
1. 級別管轄
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法院 | 適用情形 |
基層人民法院 | 一般行政案件 |
中級人民法院 |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
“海關”處理的案件 | |
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 |
【注意】原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確認發(fā)明專利權”案件,改由知識產(chǎn)權法院管轄 |
2. 地域管轄
類型 | 具體內容 |
普通管轄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jīng)“行政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跨區(qū)管轄 |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
專屬管轄 | (1)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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