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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調解、判決和執(zhí)行
1. 調解
種類 | 具體內容 | 注意事項 |
可以調解 |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
必須調解 |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 不應久調不決 |
不得調解 |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 區(qū)別“離婚案件”與“婚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
【注意】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判決——公開進行沒有例外
(1)一審上訴期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生效判決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②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
③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注意】生效判決“不得上訴”,如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予以糾正。
3. 執(zhí)行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4. 強制執(zhí)行
法律文件 | 申請人 | 執(zhí)行機構 |
判決、裁定 | 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 | 第一審法院 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
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 ||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 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 | 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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