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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調解、判決和執(zhí)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寧城 2019/12/18 09:14:03 字體: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訴訟調解、判決和執(zhí)行

1. 調解

種類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可以調解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必須調解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不應久調不決
不得調解(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區(qū)別“離婚案件”與“婚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

【注意】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判決——公開進行沒有例外

(1)一審上訴期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生效判決

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②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

③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注意】生效判決“不得上訴”,如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予以糾正。

3. 執(zhí)行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4. 強制執(zhí)行

法律文件申請人執(zhí)行機構
判決、裁定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第一審法院
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對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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