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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沖刺資料:第二審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整理 編輯: 2015/10/29 14:53:01 字體:

2015年經濟師考試時間是11月7日,現(xiàn)在已經是沖刺階段了,職業(yè)培訓教育網特整理了2015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沖刺資料,希望對您備考有幫助!

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曰起15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訴的,原判決、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fā)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以及駁回起訴裁定。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guī)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③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和30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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